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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林各族自治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挽救,慎用逮捕措施。日前,该院对5名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06年11月至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班某某、韦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多次窜到隆林各族自治县职业中专学校杂物室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左右。案发后,班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共同赔偿学校经济损失9489.8元。经审查,班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又主动赔偿学校经济损失。侦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仅不批准逮捕这5名犯罪嫌疑人,还抓住时机,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及时地把法律知识送到了未成年人密集的校园,有效地提高了青少年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