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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注意到,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民众幸福感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今年9月揭晓的“2006年中国城市生活质量排行榜”中,一些根据统计数据排名前列的城市,由于市民安全感较差,在主观评价时沦为倒数前几名。一些城市不太乐观的治安状况,可能是人们赞同安装摄像头、让渡自己部分隐私的重要原因。 安全感与隐私权是否势同水火,二者之间能否求得一个平衡?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专家李显东教授看来,事实上录像本身也不会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摄像头的关键问题不在于是否安装,而在于怎样管理。 在北京市民猛然惊讶于自己生活在26万个摄像头之下的同时,被很多人忽略的是:北京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办法,规范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与管理,强调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比如,上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地点不得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点;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留存期限内的图像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删改、破坏原始数据记录;对于涉及保密和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不得传播。”在图像信息的采集程序上,《办法》明确只有在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对采集的信息进行调取、复制或查看。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法规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进行保护。而和摄像头在全国的“遍地开花”相比,在管理上类似北京的地方性规定也是寥若晨星——在此之前,仅有重庆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而陕西等少数几个省则是在《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中提及。 “摄像头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管理的摄像头。”有参与调查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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