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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政策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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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6 8:41:32 [来 源] [作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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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信访机构对信访事项一般是如何处理的? 答:按照一般的工作程序,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拿到信访问题时首先需要了解情况开展调查。为了了解情况,有关行政机关需要进行下列活动: (1)听取陈述。听取陈述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时的基本职责,也是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投诉请求和争议点所在的必要环节。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听取信访人的陈述一般应记录在案。 (2)必要时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在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如果仍不能了解掌握处理信访事项所需的所有信息,还要听取信访人和相关方面如有关行政机关及组织或知情人的说明,“兼听则明”,要做到公正公平,不偏不倚。 (3)组织调查。在通过前两种措施仍然不能准确全面掌握信访事项的情况下,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查,自行取证。 (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和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持。 为了提高信访问题处理的效率,《信访条例》要求: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 二、问: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请求复查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答:关于信访复查,《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上诉规定表明,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初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有机会再次寻求救济,但是要注意这么一些事项:(1)负责复查的机关是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这就是说,如果原办理机关是人民政府,则复查机关就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如果原办理机关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办理机构的隶属关系不同则复查机关就有可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能是办理机关的本级政府。(2)复查的方式,复查一般需要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因此申请人需要递交申请书,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办理机关的处理意见、申请复查的理由等内容。(3)申请复查的期限必须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超过该时限信访程序就终结,信访人再提出信访机构不再受理。(4)上级机关的复查必须在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并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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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韦 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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