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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纷争毁他人果树黄某被判赔偿6万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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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5 8:48:13 [来 源] [作 者] 罗永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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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右江区讯 日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土地经营权发生纷争,当事人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擅自砍挖他人芒果树,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经济损失64300元。 2006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黄德群到种猪场后背山陆爱月果园内,将陆爱月2.5亩果园内种植的125棵红象牙芒果树砍掉。2006年12月8日,陆爱月向百色市公安局四塘派出所报案。同年12月10日,黄德群以受他人威胁为由亦到四塘派出报案。之后,陆爱月向百色市右江区水果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就该果园的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该中心即委派2名技术人员对该果园的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关于陆爱月果园被侵害情况的调查报告”,结论为:125棵芒果树被人从树干基部截干或连根挖除,目前绝大部分被连根挖除,仅尚有少数可看到砧木的萌芽,果园难以恢复;果园被侵害前芒果园经济损失2425元;果园投产周期内经济损失评估为103125元。因黄德群拒绝赔偿,陆爱月遂将黄德群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黄德群赔偿经济损失1055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土地经营权发生纷争,被告未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擅自砍挖原告的芒果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百色市右江区水果发展服务中心应原告的申请,派两名技术人员就该果园的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是行使职务行为,被告虽对该中心作出"关于陆爱月果园被侵害情况的调查报告"有异议,但其放弃重新鉴定,故法院对调查报告予以采信。该调查报告认定被侵害前芒果园经济损失为2425元,系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应全额予以赔偿;果园投产周期经济损失评估系预期经济损失,鉴于在这周期期间原告尚须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且可以通过重新种植果树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这部分的损失由法院酌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由被告黄德群赔偿原告陆爱月的经济损失6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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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韦 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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