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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检察官还给了我六天自由” |
| ——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执法为民纪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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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5 8:43:54 [来 源] [作 者] 韦 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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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被评为全市、全区先进检察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在正确行使检察权中,处处为民着想,一心一意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广大人民的称誉。 ◆纠正6天刑期:彰显公正执法 近日,经田阳县检察院提出建议,一起刑期误差6日的案件得到及时纠正。被告人感动地说:“是检察官还给了我六天自由。” 2007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该院监所检察科的人员到看守所各监舍巡视,当巡视到13号监舍时,被告人梁蓬年要求会见检察官要反映情况,他说:法院对他判决有误,多判他6日,他是2006年2月9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的,2006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出所,而判决书写他取保候审是2006年3月10日,他曾多次向有关人员反映这一情况,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要求检察官帮助给予解决。检察官认真听取被告人梁蓬年反映的情况后,首先核实《2006》阳法初字第13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计算刑期是根据案件材料反映的日期(2006年3月10日)计算没有误。然后核实看守释放梁蓬年取保候审释放出所的日期。该出所存根日期记载的是2006年3月15日,而被告人梁蓬年说是2006年3月16日出所的,释放出所存根与被告人梁蓬年说的也不一致,并还相差一天。在肯定判决书刑期有误的事实后,该科检察人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口头向法院提出复查该案的建议。当法院接到他们的口头建议后,及时地找主办该案的法官来到看守所对该案进行核对。当主办法官核对还相差一天时,主办法官再进一步与原办案单位核对,经过多方核实,最后以2006年3月16日为准。法院及时作出改正,一起6日的误差刑期得到了及时纠正,有效地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平息告急访:彰显尽责履职 今年6月28日中午,该院控申科接待来访人黄明勇及家属共5人的来访。 来访者反映:2006年11月15日晚9时许,黄斯领无端打伤黄明勇后在逃,今年6月5日黄斯领在百色被公安机关抓捕。田阳县公安局向田阳县检察院移送提请报捕意见后,田阳县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黄明勇受伤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得不到赔偿,听说当天下午要释放黄斯领,如此处理,他们感到十分气愤,如果在放人之前,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仍不能责成黄斯领赔偿黄明勇医药费的问题,他们受害人全家准备与犯罪嫌疑人黄斯领拼命,到时上级别怪他们不讲理。 很明显,这是一起告急访。 接访就是命令。该院副检察长赵国辉亲自接待来访人,耐心地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要他们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及本院会公正解决这个案件。刚好前来检查工作的百色市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罗伟章和副科长潘志也参与了接访,与控申科干警一起调阅该案案卷。下午一上班,控申科立即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通过与公安机关协调沟通,责成犯罪嫌疑人黄斯领的家属前来交纳医药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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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韦 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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