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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聪明反被聪明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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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5 8:44:40 [来 源] [作 者] 王木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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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靖西讯 近日,靖西法院在审结的一起欠款纠纷案中,原告黄某因提供缺损的欠条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1994年下半年,原告黄某与被告黎某合伙将锰矿卖给某铁合金厂,由被告黎某结账。散伙清算时,被告欠原告矿款6100元。1995年2月23日,被告给原告写下了欠条。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复印件,在开庭时提交的欠条原件与起诉时提交的欠条复印件不相符,有一部分已人为的撕烂,撕烂部分原告又自称是记载被告已偿还部分欠款的内容,但没有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证实。被告对欠条复印件及原件的真实性均提出异议,并且否认了尚欠矿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一部分已撕烂,撕烂部分恰好是记载被告还款的内容,这就不排除原告已全部偿还的可能,况且被告对尚欠款项这一事实又予以否认,原告为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故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驳回了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为打赢官司,积极举证,这无可厚非,但在此过程中却耍了小聪明,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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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辑: 韦 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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